現代經濟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小型企業(yè)在創(chuàng)立,為了鼓勵投資創(chuàng)業(yè),發(fā)布了公司法這一章程強化公司的自治,但是大家對于公司法的創(chuàng)立并沒有完全的接受,依然存在很多爭議,那么公司法中有爭議的問題有哪些呢,下面上海公司注冊網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與股東資格有關的爭議
公司股東資格完備與否與出資是否完成密切相關,如果股東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按時、全額出資,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有權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限制甚至剝奪其股東權利,常見糾紛如下:
(一)如何解決股東逾期出資問題
如果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及時出資,將形成公司的催收資本,等同于股東對公司負有債務,公司可以通過主動催收、限制股東權利、強制轉讓股權、除名或提起訴訟來解決。
根據新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公司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依法履行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當然,如果公司不及時行使權利,公司其他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向拖欠出資的股東進行追繳。并且,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該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對公司的債權人而言,其也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此實現債權。
(二)如何應對股權被惡意稀釋問題
未經公司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通過,他人虛假向公司增資以“稀釋”公司原有股東股份,該行為損害原有股東的合法權益,即使該出資行為已被工商行政機關備案登記,仍應認定為無效,公司原有股東股權比例應保持不變。
(三)如何合法限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股東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六條關于“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精神,公司可以根據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的實際情況對其財產方面的權益作出相應限制。法院應參照此兩條規(guī)定精神,對于侵權賠償的審理,以實際出資確定賠償比例。
(四)如何解決股權激勵的股權回購問題
若非年齡、身體原因提前離職或辭職離開公司,股東需將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辭職時的每股凈資產價格,轉讓給公司在職董事。并非年齡和身體原因離開公司,涉嫌違反履職協議。
(五)如何合法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進行除名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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